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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政新國際有限公司、林榮萣即林山崙、林淑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政新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聲請人原先陳報之法定代理人鄭石筆已於民國103 年11月8 日死亡)。
故請提出政新國際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請一併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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