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4716,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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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胡榮耀
上列聲請人與陳玩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釋明文件觀之,本件之聲請為票款與借款,故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催告通知收件回執)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不得早於約定清償日或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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