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5064,2017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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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仁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信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陳信宇給付欠款新臺幣231,200 元,然所附證明文件,即汽車行車執照、通訊軟體截圖畫面、估價單,尚難認債務人係駕駛債權人之車輛肇事,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雖於106 年7 月6 日陳報事故車輛照片及維修單,然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尚難遽以認定務人係駕駛債權人之車輛肇事,故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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