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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錦春、邱玉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授信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尚無從推知本件究係一般信用貸款,亦或為現金卡產品。
故請釋明上開事項及按年息百分之19.66 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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