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6946,2017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曾君英
上列聲請人與謝秀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謝秀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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