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榮斌即翔煜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湘芸即春金電氣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湘芸即春金電氣行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213,396 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105.8.18屏東落日計畫案協議書、施作數量總表、翔煜工程行應收帳款明細表、統一發票二紙及催告存證信函,查該協議書內容均無聲請人與債務人之簽章、金額新臺幣207,396 元之統一發票亦無蓋用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金額新臺幣6,000 元之統一發票其營業人則為康福電子實業有限公司,是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聲請人於106 年8 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