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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秋杏
上列聲請人與張松和、彭菊英、張政賢、張文政、張文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之繼承人已全體拋棄繼承,故請陳報債務人張文賢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及提出該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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