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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莊瑞霖即陳文進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陳文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陳文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捌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以上每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陳文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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