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7677,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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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77號
債 權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代 理 人 吳晟斌
債 務 人 盧慶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移轉第三人REGONDOLA ,MAYBELLE MATUS (護照號碼:MM00 00000號)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新臺幣14,006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549 號移轉薪資執行命令及勞動部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查詢網頁,尚無從推知第三人REGONDOLA ,MAYBELLE MATUS 於債務人處任職期間之起迄,及實領薪資額究係為何,債權人請求以勞動部公布之基本工資(新臺幣21,009元)為計算額,其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等,詎債權人具狀陳報第三人REGONDOLA ,MAYBELLE MATUS 之外勞薪資簽收單,核其內容,第三人REGONDOLA ,MAYBELLE MATUS 之月薪僅為新臺幣17,000元,是就債權人請求以逾新臺幣17,000元計算應移轉薪資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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