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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屏東縣私立瑪利幼兒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屏東縣私立瑪利幼兒園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移轉第三人張榮記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新臺幣95,373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扣押薪資執行命令暨其移轉薪資執行命令、催告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8196 號發還執行名義函暨債權憑證,未據聲請人提出第三人張榮記於債務人處任職之薪資單或勞保、健保投保查詢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尚無從推知第三人張榮記於債務人處任職期間之起迄,及實領薪資額究係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詎聲請人於106 年9 月7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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