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7899,2017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辛榮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於聲請人處任職期間起迄之證明、勞保投保資料查詢明細或人事差勤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以資釋明債務人於聲請人處尚未任職滿一年之請求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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