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辛榮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於聲請人處任職期間起迄之證明、勞保投保資料查詢明細或人事差勤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以資釋明債務人於聲請人處尚未任職滿一年之請求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