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9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前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代 理 人 謝文松
上列聲請人與上品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契約書、匯款紀錄證明、支票影本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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