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8007,2017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健宏、洪米英、葉學得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葉學得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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