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8009,2017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胡誌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佩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三紙支票正反面影印清晰之影本,並應更正本件債務人名稱為「陳佩珍即逸統商行」。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紙支票之「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