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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國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國民住宅貸款借據暨其契約條款,依契約條款第十二條之規定,借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除依法追償外,並按本契約第八條規定標準加收違約金。
故請釋明就本件債務人之欠款已有催告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否則僅得請求已到期部分之欠款,並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及提出更正金額之欠款明細以資釋明。
(如催告通知或存證信函,暨將催告通知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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