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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伯安、黃寶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黃寶貝已於民國96年12月24日死亡,故請提出其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應陳報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並與債務人黃伯安負連帶給付責任。
(若有限定繼承之情事,則應陳報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寶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伯安負連帶給付責任。
)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國民住宅貸款借據暨其契約條款,依契約條款第十二條之規定,借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除依法追償外,並按本契約第八條規定標準加收違約金。
故請釋明就本件債務人之欠款已有催告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否則僅得請求已到期部分之欠款,並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及提出更正金額之欠款明細以資釋明。
(如催告通知或存證信函,暨將催告通知或存證信函送達全部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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