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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伯安、黃寶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伯安、黃寶貝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1,253,497 元及利息、違約金。
惟查債務人黃寶貝已於民國96年12月24日死亡,嗣經本院於106 年9 月1 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其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應陳報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等。
詎聲請人於106 年9 月7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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