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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4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姜依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叁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九計算之利息,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姜依伶於民國105 年8 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99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853,782 元自106 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99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1,853,782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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