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8058,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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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德明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鄭豐章
債 務 人 張秉豐
鄭承泰
李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肆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陸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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