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8068,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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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有亨農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有亨農業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請提出有亨農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並該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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