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李錦成
債 務 人 蔡勝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向聲請人申借房屋貸款新臺幣1,800,000 元,並約定分120 期按月攤還本息,於112 年6 月10日全部清償,立有借據為憑。
茲訂明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計年率1.1 %計息,視為全部到期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目前3.189%),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利率加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應繳款日利率加20%加算違約金,法院之管轄合意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
㈡詎債務人自106 年5 月10日起未依約履償,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161,046 元及自106 年4 月10日起就附表所示之應計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依放款借據第七條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069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蔡勝松 │自民國106 年│至轉催收前一│年息百分之2.18│
│ │1,161,046元 │ │4 月10日起 │日止 │9 │
│ │ │ ├──────┼──────┼───────┤
│ │ │ │自轉催收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18│
│ │ │ │ │ │9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蔡勝松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61,046元 │ │5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