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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何佩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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