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1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丁裕峰
上列聲請人與莊建華、郭鳳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債務人莊建華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死亡,故請撤回對其之連帶請求,或增列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並提出被繼承人莊建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併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