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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3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債 務 人 廖勝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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