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8143,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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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梁錦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梁錦紅於民國93年8 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8 月31日起至民國95年8 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8 月30日止累計211,348 元未給付,其中69,059元為本金;

142,205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梁錦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8 月30日止累計642,135 元未給付,其中195,156 元為消費款;

443,379 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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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梁錦紅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69,059元 │          │8 月31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梁錦紅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95,156元 │          │8 月31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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