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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王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部分、②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參拾玖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①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②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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