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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周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周芳英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634,955 元。
①其中76,890元,自106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69計算之利息。
②其中558,065 元,自106 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634,955 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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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76,890元 │ 周芳英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69│
│ │ │ │7 月1 日起 │ │ │
├──┼─────┼─────┼──────┼──────┼───────┤
│ 002│558,065元 │ 同上 │自民國106 年│ 同上 │年息百分之8.73│
│ │ │ │6 月2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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