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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徐志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徐志鈞於民國100 年9 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新臺幣17,166元,自民國106 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以3 期為限。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7,166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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