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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7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月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月鳳於民國102 年7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於103 年8 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160,000 元。
①其中43,094元,自106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延滯違約金1,000 元。
②其中77,695元,自105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暨自106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延滯違約金1,000 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120,789 元,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1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43,094元 │ 林月鳳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58│
│ │ │ │7 月11日起 │ │ │
├──┼─────┼─────┼──────┼──────┼───────┤
│ 002│77,695元 │ 同上 │自民國106 年│ 同上 │ 同上 │
│ │ │ │7 月1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43,094元 │ 林月鳳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延滯違│
│ │ │ │7 月11日起 │ │約金1,000 元。│
├──┼─────┼─────┼──────┼──────┼───────┤
│ 002│77,695元 │ 同上 │自民國106 年│ 同上 │加計每月延滯違│
│ │ │ │7 月13日起 │ │約金1,000 元,│
│ │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
│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
│ │ │ │ │ │為3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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