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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聲請人與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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