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施振山即伍祥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52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河見電機工業│合作金庫商業│106年5月31日│69,300元 │5319053 │伍祥實│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屏東分行│ │ │ │業社 │
│ │方柏宜 │ │ │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並
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