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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蘇順興
代 理 人 王志中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盧光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邱志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潔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民國107 年12月26日增訂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2款亦已明定。
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可參照。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6,000元,總清償金額1,152,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8.61%。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7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40 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人可決。
三、經查:?抾酈?人陳稱現任職於享展王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業務部擔任機械五金業務人員,每月底薪36,000元,此外每月尚有合計4,000 元至5,000 元不等之業績獎金全及勤津貼,平均每月薪資為40,000元至41,000元等情。
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
且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享展王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附卷可稽,所陳應足堪採信。
再者,觀諸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6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於104 、105 、106 年間申報分別僅為0 元、0 元、175,000 元,債務人歷年收入確實不豐,亦應足認定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享展王企業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薪資收入外應已無其他收入來源,爰以其所自承之40,000元至41,000元為其所得,惟上開數額尚須扣除勞保費441 元、健保費296 元,爰以39,763元(計算式:40500 -441 -296=39763 )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償債能力之基礎。
?邧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新施行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另司法院民事廳107年12月27日廳民二字第1070035553號檢送「108 年每月最低生活費一覽表」,臺灣省之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費用,每月為14,866元,亦有命令函示在案。
其次,司法院108 年1 月17日院台廳民二字第1080002152號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勿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本件債務人陳報與其另一名手足共同扶養其母陳○里(26年3 月生),經查陳○里於104 至106 年度所得資料,其所得數額僅分別為2,964 元、3,012 元、3,623 元,而陳○里名下雖有包含門牌號碼屏東縣○○市○○里○○路000 巷0 號房屋及土地在內等4 筆不動產,及包含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股票之數筆股票投資及投資金額分別為10,810元、15,610元、9,770 元之東訊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股票投資,因上開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未上市之公司,未有交易價格之紀錄,屬變價不易且無甚實益之財產,而東訊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投資金額不多(未足40,000元),尚不足支應陳○里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且上開房地及股票未變價前亦非實質所得而可用以支付生活費亦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
又陳○里每月雖分別可領取7,463 元之中低收入老人津貼,惟在領取7,463 元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以外不足必要生活費部分者,堪認其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如以前揭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866元核算之,債務人每月分擔其母扶養費應為3,702 元【計算式:(14,866-7463)÷2 =3,70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爰以每月3,702 元列計其應分擔之母親陳○里扶養費數額。
其次,債務人現於高雄前鎮區之享展王企業有限公司任職業如前述,債務人名下於高雄市並無房屋可居住使用,故承租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3B室房屋居住,每月租金5,500 元,該數額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
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2,388元,連同上開租金5,500 元,總計17,500元。
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本院斟酌債務人實際居住地區為高雄市,又其陳報數額雖略逾高雄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數額即每月15,719元,惟該數額是包含租金之支出,且業經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證明,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坅鷁L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計算前項第三款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及得依第九十九條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之財產,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亦已如前揭規定所明文。
而本件債務人名下雖有坐落台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1/4),目前該筆土地使用現況為水溝,依本院委託現代地政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估報告書所載,上開不動產鑑估結果價值為169,799 元遠低於該筆土地按土地公告現值核算之數額,顯見土地價值不高。
其次上開土地為與第三人共有之土地,且為都市計劃道路用地,無法做道路溝渠以外之使用,處分實屬不易,從而上開土地價值擬不予列入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價值。
參照上開規定所示,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2,826,936 元【計算式:39763×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扶養費1,526,544 元【計算式:(17500 +3702)×72=0000000 】,所剩1,336,392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0000000 】,僅須其中5 分之4 即1,069,114 元【計算式:0000000 ×4/5 =0000000 】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1,152,000 元,已較1,069,114 元高出82,886元,依法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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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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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16,000元, │
│2.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8.61% │
│5.債務總金額:6,190,490元。 │
│6.清償總金額:1,152,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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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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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84,554│ 219│ 15,768│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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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355,222│ 918│ 66,096│
│ │有限公司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82,295│ 988│ 71,13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017,239│ 2,629│ 189,288│
│ │有限公司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00,200│ 259│ 18,648│
│ │有限公司 │ │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840,950│ 2,173│ 156,456│
│ │有限公司 │ │ │ │
├──┼────────┼──────┼─────┼──────┤
│ 7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 857,109│ 2,216│ 159,552│
│ │有限公司 │ │ │ │
├──┼────────┼──────┼─────┼──────┤
│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373,879│ 966│ 69,552│
│ │有限公司(原債權│ │ │ │
│ │人大眾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1,397,338│ 3,611│ 259,992│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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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781,704│ 2,021│ 145,512│
│ │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6,190,490│ 16,000│ 1,1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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