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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相 對 人 陳金美
陳勝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金美於民國95年3 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5年3 月20日起至125 年3 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又於96年5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6年5 月7 日起至126 年5 月6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亦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陳金美向聲請人借款15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9年6 月8 日起至114 年6 月8 日止,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又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於99年8 月18日因贈與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勝豪,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
詎相對人陳金美自106 年4 月9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60,204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金美、陳勝豪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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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㈠: 106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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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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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長治鄉 │番子寮│ │1-623 │ │0 │68 │50.00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陳勝豪 │
├──┼───┼────┼───┼──┼───┼─┼──┼──┼────┼───┼─────┤
│002 │屏東縣│長治鄉 │番子寮│ │934 │ │0 │6 │50.00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陳勝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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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㈡: 106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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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備 考 │
│ ├───┬────┬──┬──┬───┤ ├──┬──┬────┤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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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塩埔鄉 │興愛│ │431 │ │0 │31 │80.81 │全部 │重測前:塩埔段1713│
│ │ │ │ │ │ │ │ │ │ │ │地號;所有權人:陳│
│ │ │ │ │ │ │ │ │ │ │ │金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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