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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林寶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榮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相對人陳榮祥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死亡,故請提出: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相對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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