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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季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呂芳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欠款明細。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高樹鄉廣興段1650地號、1675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並增列其所有權人為本件之相對人,另提出渠等所有權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請提出相對人阮呂芳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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