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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鍾富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林緞妹、曾繁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清晰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件聲請,據聲請人所提之土地謄本,聲請拍賣之3 筆土地業經屏東縣政府列冊管理,且列冊管理之原因為未辦繼承登記,故請提出:㈠相對人曾林緞妹、曾繁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承上,請確認曾林緞妹、曾繁來如有死亡者:⒈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⒉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⒊應陳報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若有請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為本件相對人或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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