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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丁裕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榮儒、阮宏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相對人阮榮儒於民國105 年2 月8 日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㈡應陳報合法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或債務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第三類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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