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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莊秋華
相 對 人 陳宥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吳子豐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8 月28日起至105 年8 月27日止,及自104 年11月28日起,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嗣相對人陳宥瑽於104 年8 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吳子豐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7 年8 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吳子豐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00 萬元及自104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宥瑽及債務人吳子豐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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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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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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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北勢│ │687-8 │ │0 │0 │43.00 │全部 │ │
├──┼───┼────┼──┼──┼───┼─┼──┼──┼────┼───┼─────┤
│002 │屏東縣│屏東市 │北勢│ │688-10│ │0 │0 │24.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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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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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坐 落 │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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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192 │公民街10號 │屏東市北勢段687-│鋼筋混凝土造│一層29.70、二層45.02、│陽台20.16 │全部│ │
│ │ │ │8、688-10的號 │、五層樓房 │三層45.02、四層45.02、│、平台6.72│ │ │
│ │ │ │ │ │五層28.00、騎樓16.13,│、窗台2.36│ │ │
│ │ │ │ │ │總面積208.8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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