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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洪麗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裕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559979)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裕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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