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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林嵐萱
相 對 人 張仲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十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5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106 年5 月1 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66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
經核本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除票據號碼CH000000號、CH248453號、CH248452號、CH259276號、CH000000號等五紙本票僅於附表記載到期日,未載利息起算日,視為不請求利息外,其餘本票均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然尚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利息,故應以提示日(即106 年5月1 日)為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請求自發票日105 年3 月20日起算利息,為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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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一: 106年度司票字第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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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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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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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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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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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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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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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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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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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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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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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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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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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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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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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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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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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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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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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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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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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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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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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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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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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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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484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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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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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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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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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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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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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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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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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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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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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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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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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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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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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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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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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93 │ │
├──┼──────┼───────┼──────┼──────┼─────┼──┤
│042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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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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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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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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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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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2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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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5月1日 │CH259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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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二: 106年度司票字第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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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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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105年8月1日 │CH248454 │ │
├──┼──────┼───────┼──────┼─────┼──┤
│002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105年9月1日 │CH248453 │ │
├──┼──────┼───────┼──────┼─────┼──┤
│003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105年10月1日│CH248452 │ │
├──┼──────┼───────┼──────┼─────┼──┤
│004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105年11月1日│CH259276 │ │
├──┼──────┼───────┼──────┼─────┼──┤
│005 │105年3月20日│20,000元 │105年12月1日│CH2592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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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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