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票,349,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福泉、尤蓮枝及董山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尤蓮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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