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陳穩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晉豪、張晉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CH0000000 )之原本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晉豪、張晉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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