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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余致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八紙(票據號碼: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TH0000000 、TH0000000 )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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