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票,384,2017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余致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八紙(票據號碼: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 、TH0000000、TH0000000 、TH0000000 )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