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票,388,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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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朝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二紙(票據號碼:CH599054、CH599055)之利息起算日。

(釋明係106 年5 月6 日或依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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