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朝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二紙(票據號碼:CH599054、CH599055)之利息起算日。
(釋明係106 年5 月6 日或依附表所示之各利息起算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