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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李美慧及盧其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本件聲請之更正利息起算日。
(不得早於提示日106 年5月15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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