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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簡詠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巧薰即陳緯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簡詠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巧薰即陳緯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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