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繼,1173,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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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關 係 人 林川貿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林劉美香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係人林川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劉美香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劉美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林劉美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00○0 號)已於106 年6 月7 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林劉美香之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法聲請命被繼承人林劉美香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

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劉美香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6 年6 月7 日死亡,其配偶林清吉已死亡,關係人林川貿為其子係法定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本院查詢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堪信為真實。

揆諸前揭規定,關係人林川貿係被繼承人林劉美香之繼承人,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聲請命關係人林川貿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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