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陳慧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金目(男,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屏東縣○○鄉○○路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06 年8月21日發現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林金目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