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繼,1275,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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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275號
聲 明 人 陳慧如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木輝(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 號)之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陳木輝於106 年10月7 日發現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木輝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木輝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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