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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8號
抗 告 人 柳泰吉
相 對 人 陳瑋芸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柳泰吉(下稱抗告人)對於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3 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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